农民种玉米被鸟吃掉种子买捕鸟网抓捕被民警以非法狩猎刑事拘留
来源:BOB.COM 发布时间:2024-02-22 16:07:44重庆涪陵,一农民在地里种下玉米后,发现老有鸟将泥土扒开,把玉米吃掉,于是购买了捕鸟用的粘网,架设在承包地,防止鸟继续吃玉米。没想到,公安机关突然上门,以农民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,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老王翻完了地,发现已经到了饭点,便扛着锄头往家的方向走,老王当了一辈子的农民,即便已经年过六旬,仍然依靠种地为生。
老王的儿子在城市打工,年年都会寄一些钱回家,但老两口总是节俭度日,希望可以自食其力,不给儿子增加负担,儿子也不容易,他还有老婆孩子要养活。
种地虽然挣不到钱,但这可以养活老王和他老伴两人,春耕秋种,日子简单而又幸福。
和以前每到了春耕,家家户户都会扛着锄头,翻种土地不同,这些年种地的人慢慢地少,而且大部分都是上了年纪的人。
与此同时,生态环境好了,斑鸠、麻雀等鸟类慢慢的变多,为了生活,它们盯上了农民们刚刚种下的玉米种子、麦子种子等等。
而老王发现地里的玉米,总是被斑鸠、麻雀鸟类刨出吃掉,想过很多办法,比如设置驱鸟器、涂抹驱鸟剂等,但效果都不理想。
一天,老王到邻村的集市上赶集,遇到了一个卖粘网的商贩,对方说粘网捕捉鸟类的效果很好,向老王推销。
老王想着,用粘网捕捉这些破坏庄稼的鸟儿,也是个办法,抓到鸟儿还可拿来食用,一举两得。
曾某不是老王村里的人,他到村里走了亲戚后,路过老王的承包地,看到网上还有活着的斑鸠,老王又刚好在地里干活,便问老王网上的斑鸠卖不卖?
老王之前没有卖过,但知道斑鸠可以卖钱,于是回复曾某说卖,并问曾某要多少?
曾某有些诧异,你还有?老王表示,前两天还捕捉到几只,如果曾某要的线块钱。
100元?曾某认为这个价格很划算,当即表示他要了,随后曾某付了钱,提着5只斑鸠高高兴兴地回家,没想到,在半路遇到派出所的民警。
民警将曾某拦下,问曾某手里的斑鸠哪里来的,知不道自己的行为犯法了?曾某大吃一惊,买几只斑鸠怎么就犯法了?
民警告诉曾某缘由后,曾某沉默了,为了将功赎罪,他带民警来到老王家,指着老王说,这5只斑鸠是老王卖给他的!
而后,民警在老王家的冰箱里查获斑鸠11只,麻雀3只,并在山坡的网上查获“牛屎白”2只,“小麻雀”1只。
1、老王辩解说,他在承包地里架设粘网,是为保护庄稼,并不知道用粘网捕鸟的行为违法,不知法者无罪。
老王的说法,听上去有几分道理,但是否知道法律,是一件主观上的事情,外人无法判断某人是否知道某条法律。
实际上,从罗马法时代开始,所有国家实行的都是“不知法不免责”,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行为人“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,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”。
非法狩猎罪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罪名,本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办法来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办法来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:
也就是说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、办法来进行狩猎,不管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多少,都构成非法狩猎罪。
在禁猎区、禁猎期,没用禁用的工具、办法来进行狩猎,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,也属于情节严重,也按照非法狩猎罪追诉。
11只斑鸠、3只麻雀的价值,达不到一万元,但粘网属于“禁用的工具”,再加上老王所在区域,属于禁猎区、禁猎期。
这还没完,《刑法》第25条规定,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;应当负刑事责任的,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。
最终,法院以老王和老王老伴,构成非法狩猎罪,分别判处两人拘役5个月、拘役1个月,并对其宣告缓刑一年。
有意见说,我们农民是想保护我们的庄稼,破坏庄稼就应该抓,有什么不对,难道人还没那些鸟重要吗?对此,您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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